不文明行为事由:2020年6月8日上午8:15分,游客于某京、刘某忠在玉渊潭公园东湖北岸非游泳区游泳,公园巡视人员多次劝阻无效后,由相关执法人员当场制止。根据《北京市公园条例》第46条第一款,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50元。
根据《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条、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,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,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。
不文明行为事由:2020年6月11日上午15:15分,游客李某林在玉渊潭公园东湖非游泳区游泳,公园巡视人员发现后立即依法依规劝阻,经多次劝阻无效,由相关执法人员根据《北京市公园条例》第46条第一款进行了行政处罚20元。根据《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条、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,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,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。
不文明行为事由:2020年7月份至今,违法行为人程某山、郭某明在玉渊潭公园南门桥向东100米,多次故意破坏围挡,扰乱公共场所秩序,情节较重,后被民警抓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伍日的行政处罚。
根据《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条、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,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,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。
不文明行为事由:2020年8月13日13时许,违法行为人马某军在玉渊潭公园内用自制弹弓射击野生鸟类,扰乱公共场所秩序,情节较重,后被民警抓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(二)项之规定,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伍日的行政处罚。
根据《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条、第四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,经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,列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。